2014年6月8日 星期日

ISO 15189:2013新版說明系列之九 技術要求: 5.6 確保檢驗結果的品質 和5.7 檢驗後流程之新增說明

ISO 151892013新版說明系列之九
技術要求5.6確保檢驗結果的品質和
5.7檢驗後流程之新增說明
作者:蔡宗仁(轉載請聲明出處)

5.6 確保檢驗結果的品質
5.6.1 概述
新增:實驗室得偽造任何結果。
5.6.2.2 品管物質
品管頻是基於程序的穩定與錯誤結果傷及病人的風險為基礎。
【我的註記】與 IQCP相呼應?
5.6.2.3 品管
新增要求:實驗室也應評估從最後一次成功品管事件後已檢驗的病人樣本結果。
【我的註記】如何做?作業細節似乎存在著爭議,尚待醫檢界討論出共識。
除了上述三點,品保作業與目前實驗室已經在的作業內容並無太多的更動。

5.7 檢驗後
5.7.1 結果的審查
    (1) 適當時,可採用床資訊及先前檢驗結果。
【我的註記】後者即大家熟悉的delta check
    (2) 若採用檢驗結果的自動篩選,應建立審查準則。
【我的註記】自動篩選指的應是已經有實驗室採行的autoverification。我不懂英文版為何使用automatic selection,而不是用大家已熟悉的autoverification一詞。知道的醫檢師敬請分享一下。


(待續:下一篇將說明第三版的技術要求5.8 結果的報告和5.9 結果的釋出)

2014年6月7日 星期六

ISO 15189:2013新版說明系列之八 技術要求: 5.5 檢驗流程之新增說明

ISO 151892013新版說明系列之八
技術要求5.5檢驗流程之新增說明
作者:蔡宗仁(轉載請聲明出處)

5.5 檢驗
5.5.1 檢驗程序的選擇、查證及確認
    5.5.1.1 概述:無新要求。
    5.5.1.2 檢驗程序的查證:將第二版5.5.2的要求描述得更清楚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(1)
「使用已確認且未經修改的檢驗程序,於導入
例行檢驗使用前應經
過實驗室獨立查證。」
【我的註記】
1.  已確認:validated。已查驗登記合格的廠商方法應屬於已確認的程序。
2.  查證:verification。證實方法的性能特徵符合廠商宣告的性能。
(2) 明確要求查證程序應文件化,且要有記錄。主管應審查查證的結果,而且此項審查應有記錄。
條文:「實驗室應將所使用的查證程序文件化並記
錄其所取得結果。具適當權責的人員應審查查證的結果並記錄此審查。
   5.5.1.3 檢驗程序的確認
              (1) 新增實驗室應進行確認作業的四項來源:
   a) 非標準方法;
   b) 實驗室自設計或開發的方法;
   c) 標準方法但使用於預期範圍以外;
   d) 已確認方法但經修訂過。
              (2) 應將所使用的確認程序文件化,並記錄其所取得的結果。且應有權責人員的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審查記錄。
【我的註記】
1.    第三版明確要求確認作業和查證作業都應文件化,有紀錄,結果經權責人員審查並有審查紀錄。
2.    要求以性能特徵的形式提供客觀證據。
3.    已確認的方法有改變時,該改變的影響應予以文件化,適當時,新的確認作業應予以實施。(若影響不大,不一定要再確認。
5.5.1.4 定量量測值的量測不確定度
              (1) 明訂每項測程序其確定的性能要求,並定期審查確定的估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計值。
                 (2) 當有要求時,實驗室應為實驗室使用者提供其確定估計值。
               (3) 當檢驗包括一個用報告值的測步驟時,而該步驟有助於評鑑檢驗可信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度或影響報告結果,實驗室須計算此測步驟的確定
【我的註記】
1.    每一項定量檢驗項目都應訂出量確定的性能要求。
2.    可利用QC的中間精(Intermediate Precision)計算確定(計算2CV)
3.    用報告值的測步驟? 典型例子如B肝抗原、抗體檢驗。

5.5.2 生物考區間或床決策值
        (1) 考區間或決策值依據予以文件化並與使用者溝通此資訊。
       
做法:準備一份考區間或決策值來源依據一覽表。然後公告或通知給醫師。         
        (2) 當實驗室改變檢驗程序或檢驗前程序,實驗室應審查有關的考區間與床決策值,當適用時
        提醒:只要求審查 (review),沒有要求查證 (verify)

5.5.3 檢驗程序的文件化
     SOP內容包括20個子標題:(第二版只有17項,而且只是「須」。)
     增加的三項:
     e) 病人準備;
     p) 當結果測區間內時,決定定結果的明;
     t) 考文件。
     另第二版的「安全防護」改成「環境與安全管制」。
     提醒:與執檢驗有關的所有文件,包括程序、摘要文件、簡文件形式及產品使用明等,應納入文件管制。」所以,記得把這些東西納入SOP當附件加以管制。

(待續:下一篇將說明第三版的技術要求5.6確保檢驗結果的品質

2013年12月22日 星期日

ISO 15189:2013新版說明系列之七~~技術要求5.4檢驗前流程之新增說明



ISO 151892013新版說明系列之七

技術要求5.4檢驗前流程之新增說明

作者:蔡宗仁(轉載請聲明出處)

 

5.4 檢驗前

     第三版比第二版內容增加了一頁,除了編排更條理化以外,實質上也增加了一些新要求,以及更詳細的要求說明。分述如下:

5.4.1 概述。要求建立文件。(第二版在5.4.2

5.4.2 提供病人與使用者的資訊。(第二版在5.4.3

(1) 條列了a)~o)15項「應」提供的資訊,但未再使用第二版「原始檢體

收集手冊」一詞。資訊中新增的項目有:
e)項增加了「臨床決策值」;
h)項增加了「
病人自採檢之」;
k)項增加了「
實驗室接受與拒收樣本的準則」;
I)項增加了「
顯著影響檢驗性能或結果解釋的已知因素清單」;

n)項增加了「實驗室保護個人資訊的政策」;

m)項增加了「抱怨實驗室的程序」。

      (2) 申請附加檢驗或進一步檢驗的時間限制」移到5.4.7

      (3) 除了在5.4.2提及「知情同意」,在5.4.4.1有更詳細的說明。

5.4.3 檢驗申請單資訊。

      欄位要求由第二版的「須」改為「應」,共條列了a)~g)七項。還好,有關採檢時間並未硬性要求:「f)原始樣本採檢的日期,當相關時,與時間;」。

5.4.4 原始樣本的採檢與處

      5.4.4.1概述。

(1) 增加了一項要求:「當使用者的要求與文件化採檢程序有所差(排除)或附加,這些內容應予以記錄與納入有包含該檢驗結果的所有文件,並應與適當人員溝通。

(2) 詳細說明知情同意的常規程序瀚特別程序(這是第二版中沒有的)。

5.4.4.2 採檢前作業活動

新增要求:「e)相關或會影響採檢、檢驗性能或結果解釋的床資訊(如,用藥史)

5.4.4.3 採檢中作業活動

新增要求:「b)查證病人符合檢驗前要求[如,空腹態,服藥(

後一次服藥時間,中斷),樣本採檢的預定時間或時間間隔等];

5.4.5 樣本運送
      (1)
新增要求:「實驗室應有監控運送樣本的文件化程序(第二版在5.4.6  
         
沒有明確要求文件化) 

      (2) 新增:「附註:實驗室雖未涉及原始樣本的採檢與運送,當接收到完整性遭質疑,或其可能危害運送者或一般公眾安全的樣本時,具繫寄送人並告知採取的步驟以避免再發生,亦被視為已滿足上述5.4.5 c)條文。

5.4.6 樣本接收:只調整第二版條文的編排,無特別新要求。

5.4.7 檢驗前處、準備及儲存:只調整第二版條文的編排,無特別新要求。

 

【我的註記】
沒有正確的採檢,就沒有正確的檢驗結果。再好的儀器設備和試劑耗材都沒用。

(待續:下一篇將說明第三版的技術要求5.5檢驗流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