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

ISO 15189:2013新版說明系列之二 新增要求之說明

ISO 151892013新版說明系列之二
新增要求之說明
作者:蔡宗仁(轉載請聲明出處)

條款修正
1. “技術要求”由原來的8個條款增加為10個條款。
主要修正為:第二版的5.8“結果報告”被拆分為兩個條款,即5.8“結果的報告”和5.9“結果的釋出”; 第二版附錄B“實驗室資訊系統的防護建議”的相關原則被新增為要求,作為新版的5.10“實驗室資訊管理”;
2. 第二版附錄C“實驗室醫學道德”的概念被轉到4.1“組織與管理階層職責”的4.1.1.3倫理行為中;
3. 對第二版大部分條款裡以不同段落分散表述的要求,被匯總成一個次條款,並且每個次條款新增加了一個“標題”,系統性更強,主題更加突出,讀者更易了解。

內容調整
1.    在第二版中屬於“管理要求”的部分內容被移入新版的“技術要求”,如“試劑和耗材的品質驗收和庫存管理”由第二版的4.6移至新版的5.3
2.    部分第二版中屬於“技術要求”的內容被移入新版的“管理要求”,如“實驗室主管”的要求由第二版的5.1移至新版的4.1
3.    第二版中有部分內容分別在“管理要求”和“技術要求”重複出現,如「品管」、「設備校正維護」等,新版整合放入相對應的技術或管理要求之中。

條款架構
新版的很多條款中增加了「概述」;第二版中的許多要求在新版中被分成小條款,清晰排列;第二版中部分小條款內容則被合併為段落。
整體而言,此次的修訂,要求更全面、細化、清晰和明確,讓實驗室更易於理解和執行,更有利於規範實驗室管理,提升其專業能力。

新增管理要求
1.   4.1.1.3倫理行為 (Ethical conduct)
實驗室管階層應有妥善安排,以確保下事項:
a) 可涉及任何可能低實驗室能、公正性、判斷或作業誠信的信心之任
何活動;
b) 階層與人員能免於任何可能不利於其工作品質的當商務、財務或其他壓與影響;
c) 當可能存在競爭利益的潛在衝突時,應予以公開與適當地宣告;
d) 有適當程序以確保員工依據相關法規要求,處人體樣本、組織或剩餘檢體;
e) 機密性資的維持。
【我的建議】
其中d) 為新增條文,我個人建議的作法有:
1研究用的檢體和檢驗數據,應符合「衛生署研究用檢體採集管理辦法」之
規定,注意不得帶有人名,或病歷號碼之註記。
2其它單位向本科索取剩餘檢體供做研究用檢體時,必須填寫「研究合作申請
單」,經實驗室主管同意後,才可取走檢體。業經IRB核准之研究計畫則依該計畫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2. 實驗室主管 (4.1.1.4)
 n) 設計與實施應變計畫,以確保發生緊急情況或其它況的期間,而實驗室
服務受限或無法提供時,仍可提供基本服務;
附註:應變計畫須定期予以測試演
【我的建議】
尚未建立「應變計畫」的實驗室宜早日建立。
3.4.2品質管理系統:無新增要求,第二版品質手冊的建議內容已取消。
4.文件管制的新要求:
  (1) 每頁的唯一別:文件的唯一識別增加要求到每一頁
  (2) 頁碼與總頁如,「5 頁之1」,「5 頁之2」):增加要求總頁數
  (3) 過期的管制文件,予以註明廢止日期與註記。
  (4) 至少一份過期管制文件複本。
5. 4.4合約審查變更為4.4服務協議(Service agreements),且明確規定:實驗室所接受的每份檢驗申請,應視為一種協議
6. 4.5委託檢驗:
新增:假如正確的解釋與檢驗結果的應用,需由委託與受委託實驗室的醫師與專家間共同配合,該應受商業或財務考所妨礙。
(待續:下一篇將繼續說明第三版新增之管理要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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