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9月27日 星期五

ISO 15189:2013新版說明系列之六~~技術要求5.2和5.3之新增說明

ISO 151892013新版說明系列之六
技術要求5.25.3之新增說明
作者:蔡宗仁(轉載請聲明出處)

5.2設施與環境條件
   5.2.1
概述,5.2.2實驗室與辦公室設施,和5.2.3儲存設施:只是把第二版的雜亂陳述加以歸類和系統化,要求內容並無改變。

   5.2.4 員工設施:新增的要求,明確規範「應可取用充足的洗手間飲用水的供應,以及個人防護性設備儲存與設施。
附註:
當可能時,實驗室須提供員工活動空間,如會議室、研究與休憩的安靜區域。
        
   5.2.5 病人樣本採檢設施:增加了二項新要求
1) 病人樣本採檢設施,應有區分接待區/等候區及採檢區域
2) 樣本採檢的設施應提供並維持適當之急救物品,以因應病人與員工者需
求。

   5.2.6 設施維持與環境條件:無新的要求

5.3 實驗室設備、試劑及耗材
   5.3.1 設備
1) 明確要求「實驗室設備於安裝與使用前,應查證可達到所需性能並符合所考任何檢驗相關要求(同時參見5.5.1)」,所以請務必保存裝機時的相關查證紀錄
2) 「任何時候,設備應由已訓且授權人員操作」,所以請務必要有操作者(包括職務代理人)的操作訓授權紀錄
3) 把量測追溯的要求彙整於5.3.1.4,要求的內容並無新增。
4) 新增5.3.1.6 設備不良事件通報
「不良事件與意外事故可直接歸咎於特定設備時,應加以調查。當有要
求時,通報製造商與適當權責機關。
各位可參閱:
l   衛生福利部醫材不良反應通報系統:
http://medwatch.fda.gov.tw/adr-med/
5) 5.3.1.7 設備紀錄:共11項,雖非新增,但請注意~
e)位置 和 g)製造商的:取消第二版的當適當時和方便時的彈性規範。
明確要求:h) 設備納入實驗室時,證實設備於初始可接受使用的紀錄
j)證實設備可持續接受使用的性能紀錄

   5.3.2 試劑與耗材
1) 將第二版的4.6.24.6.3搬移到這個次條款,同時針對驗收、驗收測試和庫存管理做出更明確的要求:
5.3.2.2 試劑與耗材-接收與儲存
當實驗室是接收單位,應查證接收場所有適當的儲存與處以維持採購品項,避免損壞或變質的方式。
實驗室應依據製造商規格,儲存接收的試劑與耗材。

5.3.2.3 試劑與耗材-驗收測試
每個變試劑或程序的新配方試劑組,或新批號新進貨,應在檢驗使用前加以查證其性能
會影響檢驗品質的耗材,應在檢驗使用前加以查證其性能。

5.3.2.4 試劑與耗材-庫存管
實驗室應建試劑與耗材的庫存管制系統。
庫存管制系統應可區隔尚未查證、可接受及已接受可供使用的試劑與耗材。」

2) 新增「5.3.2.6 試劑與耗材-不良事件通報」。
3) 新增「5.3.2.7 試劑與耗材-紀錄」,共8項。且要求:
當實驗室使用配製或完全自開發的試劑時,紀錄應除包括上述相關資訊外,還有提及配製人員配製日期

(待續:下一篇將說明第三版的技術要求5.4檢驗前流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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