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SO
15189:2013新版說明系列之五
技術要求5.1之新增說明
作者:蔡宗仁(轉載請聲明出處)
5.1.2人員資格
不算新增的要求,只是將第二版的5.1..1和5.1.12彙整在一起。
不算新增的要求,只是將第二版的5.1..1和5.1.12彙整在一起。
5.1.3工作說明
不算新增的要求,與第二版5.1..1的「職務說明」意思相同。
5.1.4 人員之組織環境介紹(新增要求)
條文:
實驗室應有一套方案,向新進員工介紹組織、其將就任的部門或區域、受雇的契約與條件、員工設施、健康與安全要求(包括火警與緊急狀況)及職業健康
服務等。
5.1.5訓練(新增並明確要求訓練內容)
條文:
實驗室應提供所有人員包括以下範圍的訓練:
a)品質管理系統;
b)受指派的工作流程與程序;
c)適用的實驗室資訊系統;
d)健康與安全,包括預防或遏阻不良事件的影響;
e)倫理;
f)病人資訊的保密。
5.1.6 能力評鑑(變更用詞)
第二版稱能力評估,要求相同。請參閱第二版之5.1.11。
附註1所增加的內容雖不列入正式要求,卻是執行個人能力評鑑的很好的指引:
附註1所增加的內容雖不列入正式要求,卻是執行個人能力評鑑的很好的指引:
a)直接觀察例行工作流程與程序,包括所有適用的安全操作;
b)直接觀察設備維護與功能檢查;
c)監控其記錄與報告檢驗結果;
d)工作紀錄的審查;
e)問題解決技能的評鑑;
f)提供特殊樣本執行檢驗,如先前已完成檢驗的樣本、實驗室間比對材料或
分割樣本。
5.1.7員工服務表現的審查(新增要求)
條文:
除了技術能力的評鑑外,為了提供使用者服務品質的維持或改進與鼓勵有
成效的工作關係,實驗室應確保人員服務表現的審查已考量到實驗室與個
人的需求。
5.1.8持續教育與專業發展
請注意其中的「持續教育方案之有效性應定期加以審查」,是新的要求。
5.1.9人員紀錄
第二版5.1.2的「可能包括」,在第三版加強成為「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」,共有11項紀錄:
a)教育與專業資格;
b)證書或執照的影本,當適用時;
c)先前的工作經驗;
d)工作說明;
e)新進人員之實驗室環境介紹;
f)目前工作任務的訓練;
g)能力評鑑;
h)持續教育與個人成就的紀錄;
i)員工服務表現的審查;
j)意外事故與曝露於職業危害的報告;
k)與指派職務相關的疫苗接種狀況。
(待續:下一篇將說明第三版的技術要求5.2)
2013.12.27 增加了以下一段文字:
回覆刪除附註1所增加的內容雖不列入正式要求,卻是執行個人能力評鑑的很好的指引:
a)直接觀察例行工作流程與程序,包括所有適用的安全操作;
b)直接觀察設備維護與功能檢查;
c)監控其記錄與報告檢驗結果;
d)工作紀錄的審查;
e)問題解決技能的評鑑;
f)提供特殊樣本執行檢驗,如先前已完成檢驗的樣本、實驗室間比對材料或
分割樣本。